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测绘工程中水平角观测的相关规定

发布时间:2017-11-01 点击:84

长治测绘工程中,使用全站仪、电子经纬仪和光学经纬仪进行水平角观的时候,应符合下列相关规定:

  1、水平轴不垂直于垂直轴之差指标:1″级仪器不应超过 10",2″级仪器不应超过15″,6″级仪器不应超过 20″。

  2、光学经纬仪的测微器行差及隙动差指标:1″级仪器不应大于1″,2″级仪器不应大于 2″。

  3、光学(或激光)对中器的视轴(或射线)与竖轴的重合度不应大于 1mm。

  4、垂直微动旋转使用时,视准轴在水平方向上不产生偏移。

  5、补偿器的补偿要求,在仪器补偿器的补偿区间,对观测成果应能进行有效补偿。

  6、仪器的基座在照准部旋转时的位移指标:1″级仪器不应超过0.3″,2″级仪器不 应超过1″,6″级仪器不应超过 1.5″。

  7、照准部旋转轴正确性指标:管水准器气泡或电子水准器长气泡在各位置的读数较差,1″级仪器不应超过2格,2″级仪器不应超过1格,6″级仪器不应超过1.5格。

  关键词:长治测绘工程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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